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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张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杰(系原告曾某某的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路路(系被告张某某的女儿),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计258元(原告曾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丁  峰

书记员:徐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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