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曾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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