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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曾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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