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想喜
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
李某
钟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曾想喜,湖北省云梦县公路管理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
被告钟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主B区二区三层3B09室。
诉讼代表人张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想喜诉被告李某、被告钟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曾想喜于2016年3月23日以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想喜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想喜撤回对被告李某、被告钟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想喜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曾想喜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想喜撤回对被告李某、被告钟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想喜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红娟
书记员:张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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