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想保,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聂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文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吉原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730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业中心610室。
法定代表人:胡吉原,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7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玄,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想保诉被告广州吉原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州吉原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98.72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相应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642010000000301)。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想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吉原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98.72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传平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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