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
诉讼委托代理人:万景峰,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爽,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诉讼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娟。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法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本院应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新舟
书记员:裴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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