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7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生于1974年9月25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书记员: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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