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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鹤峰县广播电视台、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鹤峰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文明,鹤峰县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峰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广场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2220160-3。
法定代表人田学江,该台台长。
被告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鹤峰支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城墙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彭鄂,该支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鹤峰县广播电视台、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鹤峰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欲找被告协商处理,故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素芬

书记员: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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