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东荆街办事处
李荣琴
武汉市汉南区交通运输局
边君才(湖北武汉汉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武汉市汉南区水务局
龚安明
武汉市汉南区汉武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
刘汉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
原告:曾某某,无职业。
被告: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东荆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23号
。
法定代表人:许俊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荣琴。
被告:武汉市汉南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银莲路167号
。
法定代表人:刘佑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边君才,武汉市汉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南区水务局,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18号
。
法定代表人:李文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安明。
被告:武汉市汉南区汉武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滨江路313号
。
法定代表人: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汉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东荆街道办事处、武汉市汉南区交通局、武汉市汉南区水务局、武汉市汉南区汉武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与案外人武汉市汉南区金昌实业发展公司庭外和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即该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已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000元,原告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与案外人武汉市汉南区金昌实业发展公司已庭外和解,且3000元已全部付给原告。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与案外人武汉市汉南区金昌实业发展公司已庭外和解,且3000元已全部付给原告。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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