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自由职业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红
书记员:万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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