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曾某某与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自由职业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红

书记员:万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