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陈某某诉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陈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陈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曾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红 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 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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