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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方玉某等与嘉鱼县三湖连江水库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原告:方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端红,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鱼县三湖连江水库管理处。
住所地:嘉鱼县岳镇岳公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余洪川,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戚波,嘉鱼县三湖连江管理处副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方玉某诉被告嘉鱼县三湖连江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方玉某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嘉鱼县三湖连江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方玉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嘉鱼县三湖连江管理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方玉某撤回对被告嘉鱼县三湖连江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曾某某、方玉某负担。

审判员 赵守国

书记员: 蔡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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