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
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赵丽君(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
保定津新棉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安新县津新分公司
原告曾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丽君,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津新棉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安新县津新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
负责人曾庆文。
委托代理人赵丽君,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保定津新棉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安新县津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孟雁同
审判员:王东
审判员:张克松
书记员:杨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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