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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童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某
钟德生(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童某某

原告曾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7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钟德生,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男,生于1980年7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童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彭忠义

书记员: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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