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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曾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某
苏贵臻(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曾某某

原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贵臻,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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