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生于1980年3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道华,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龙,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2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吴玉某,女,生于1972年1月5日,土家族,住鹤峰县,系被告刘某某之妻。
原告曾某诉被告刘某某、吴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曾 涛
书记员:张贤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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