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曾某与刘某某、吴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男,生于1980年3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道华,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龙,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2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吴玉某,女,生于1972年1月5日,土家族,住鹤峰县,系被告刘某某之妻。

原告曾某诉被告刘某某、吴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曾 涛

书记员:张贤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