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1929元减半收取5964.5元,财产保全费4584元,共计10548.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 曾立宏
人民陪审员 袁本国
人民陪审员 赵久和
书记员: 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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