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玉沙大道8号(元泰未来城)。
法定代表人:黎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火原,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波,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雯,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200元,减半收取129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 盼 审 判 员 赵湘湘 人民陪审员 顾冬菊
法官助理刘汝梁 书记员张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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