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杜某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柯智斌、柯嵩华,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杜某新与被告胡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杜某新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杜某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杜某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后收取2900元,由原告曾某、杜某新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磊
书记员: 金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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