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凡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
原告曾凡熔与被告柏某某、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曾凡熔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凡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凡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曾凡熔负担。
审判员 张冬云
书记员: 刘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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