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曾凡熔与柏某某、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凡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

原告曾凡熔与被告柏某某、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曾凡熔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凡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凡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曾凡熔负担。

审判员 张冬云

书记员: 刘丽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