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
原告谢某某。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席红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猇亭区桐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易伟。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谢某某诉被告宜昌市猇亭区桐岭社区居民委员会荒山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曾某某、谢某某以需要重新梳理诉讼请求和证据后再诉为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曾某某、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曾某某、谢某某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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