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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湖北省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黄冈市黄州区,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利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团风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75000元及利息191300元(利息按分别约定利率算至2018年3月26日止,以后利息顺延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6日,被告因承接工程向银行贷款,到期无钱偿还,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约定借款月利率2.2%,期间被告偿还利息及部分本金25000元,截止2017年1月27日,被告还下欠原告借款本金47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月利率为2.2%。2017年6月27日,被告邵某某以承接黄冈中学工程为由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并出具借据,借据中载明借款金额及利率。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同意偿还,但至今分文未付。两被告在婚姻期间,被告邵某某为共同生产经营向原告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借款虽是离婚期间所借,但被告王某某多次向原告承诺由二人共同偿还。故具状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所请。被告邵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属实,用于建筑工程资金周转,但自2015年至2017年偿还了部分本息。具体借款金额由法院核算。被告向原告借款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最后一笔借款是在二被告婚姻解除后,应由被告邵某某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某某辩称,对原告与被告邵某某的借款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告录音不合法,应不予认定,被告王某某也未承诺共同还款。对2017年6月27日的200000元借款不知晓。被告王某某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邵某某出具的借款475000元的借条,经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目的结合其它证据评判。2、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王某某的通话录音,其关于被告邵某某借款用途、同意还款等内容与原告诉称基本吻合(不涉及200000元债务),本院予以采信。3、被告提出2017年借款200000元发生在离婚后,对补领结婚证档案登记信息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结合其它证据评判。4、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还款清单虽提出异议,但其当庭陈述被告还款情况与清单记载情况基本吻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18日,被告邵某某因承接工程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了60000元利息。2015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偿还其为承接工程的银行贷款,期间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元。2017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邵某某就前述已偿还的500000元进行结算,扣减已偿还的借款200000元的本息及500000元本金的利息,余款在偿还借款500000元的本金后,被告还下欠原告借款本金475000元,遂出具同等金额的借条交原告收执,约定月利率为2.2%。2017年6月27日,邵某某以承接黄冈中学工程为由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月利率2.5%,并约定于2017年春节前还清。后原告催要过程中,打电话被告王某某时,其表示愿意还款。还查明,被告邵某某、王某某于200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9日年补领了结婚证,2016年12月22日登记离婚。邵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时,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群、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邵某某虽对2014、2015年两笔借款利息有争议,但已支付并双方陈述均未超过月息3%,且双方在2017年1月27日进行了计算,故对被告邵某某下欠原告2015年借款本金475000元予以确认。被告邵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王某某的通话录音,其关于被告邵某某借款用途等内容与原告诉称基本吻合,证明被告王某某知晓该笔借款和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有还款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该笔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某某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邵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是发生在二被告离婚之后,其对该笔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原告以其通话录音中的还款意思表示诉请其承担偿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邵某某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年利率24%的标准,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邵某某向原告曾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日)。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邵某某、王某某共同向原告曾某某偿还借款47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日)。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0045元,由被告邵某某、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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