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细生,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慧,系原告曾某某之弟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佳洁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帆晴,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帆晴,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武汉佳洁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叶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人民陪审员 方军
书记员: 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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