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军,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宝清县。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曲伟霞
书记员: 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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