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曾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郧县虎啸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2号。
代表人邵百权,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轮,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刘小芳,该分行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钟晓新

书记员:唐开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