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振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菊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中心医院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罗敬凯(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庆平(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该院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曾庆可(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曾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红华(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5元,本院依法退还给随州市中心医院1438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2577元。
审 判 长 郭建强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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