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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随州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振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菊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中心医院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罗敬凯(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庆平(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该院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曾庆可(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曾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红华(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5元,本院依法退还给随州市中心医院1438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2577元。

审 判 长  郭建强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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