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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朱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福顺,系黑龙江铭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艳霞,女,汉族,无职业,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文,系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朱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8月1日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后本院在向原告方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该方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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