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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佑洲诉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佑洲
王晓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庞新

原告曾佑洲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新
原告曾佑洲诉被告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所借钱款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对借款未约定支付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200Article|第二百○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庞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佑洲偿还借款65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所借钱款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对借款未约定支付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200Article|第二百○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庞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佑洲偿还借款65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陈清晓
审判员:陈定远
审判员:张仲德

书记员:魏则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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