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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尹某某、唐县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涛,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唐县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南环路西。法定代表人:王玉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光,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忠宝,该公司员工。被告:博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066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成,该公司员工。

曾某某与尹某某、唐县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博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76元,减半收取计7288元,由曾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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