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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杜某、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清,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众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天公司)。
住所地松滋市斯家场镇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何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永贵,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众天公司、杜某、周某、何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胡敏
审判员 郑军模
审判员 熊家芳

书记员: 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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