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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吴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某
张敬社(湖北荆门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
吴某某
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
李世民
周山(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新市镇高岭村九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敬社,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宋河镇城中路514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5楼。
负责人郁宝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民,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山,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明远
审判员:邹志明
审判员:邓勇兵

书记员: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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