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生于1977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公务员。
被告房某某,女,生于1977年1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职工。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治元,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代表人别卫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娟
书记员: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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