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丹某。原告:杜坤。原告:黄新平。原告:刘红玲。原告:聂玉华。原告:陈娟。原告:池和平。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转盘南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欧阳水清,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欧阳水清,男,1960年3月15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花园镇欧河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60********。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敏霞,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反诉、上诉,代为调查、提交证据,参与庭审;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曾丹某、杜坤、黄新平、刘红玲、聂玉华、陈娟、池和平与被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欧阳水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丹某、杜坤、黄新平、刘红玲、聂玉华、陈娟、池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丹某、杜坤、黄新平、刘红玲、聂玉华、陈娟、池和平承担。
审判长 黄登高
审判员 林敬东
审判员 祝 荣
书记员:李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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