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印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常印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侯淑芳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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