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永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东沟镇永兴北渡巷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文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永祥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1475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曹某某(按份共有人王荷珍、曹曦,各占三分之一)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内江二村XXX号XXX-XXX室房屋。申请人胡永祥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永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某某(按份共有人王荷珍、曹曦,各占三分之一)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内江二村XXX号XXX-XXX室房屋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永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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