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英,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楠
书记员: 沙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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