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举营,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巨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不夜城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汤长柱,系该公司负责人。
曹某某与新泰巨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维海
书记员:郭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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