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崔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XX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詹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尚峻松
书记员:王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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