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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崔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XX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詹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尚峻松

书记员:王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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