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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刘某、曹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内江路的养老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
  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曹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曹某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曹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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