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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代理人王立新诉姜海峰、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代理人王立新
姜海峰
郄某某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原告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海峰,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被告郄某某,女,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姜海峰、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姜海峰、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谷林林
审判员:王曼
审判员:刘红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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