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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长某与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长某
蔡宏斌(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张卫国(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长某。
委托代理人蔡宏斌、张卫国,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长某与被告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长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霄燕
审判员:庞颜玲
审判员:王智平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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