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33岁,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王许庄村,系衡水市桃城区万宝桥隧工程橡胶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周国锡,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39岁,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英庄村南区4号。
委托代理人:马云海,衡水市盛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铁旺,男,36岁,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盐堤口四区110号。
委托代理人:马云海,同上。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曹铁旺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石法民五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国锡、丁琛,曹某某及与曹铁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马云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1年11月3日,曹某某、曹铁旺一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申请名称为“桥梁橡胶充气芯模”的外观设计专利和“一种橡胶充气芯膜”的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7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曹某某、曹铁旺“桥梁橡胶充气芯膜”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352358.9;同月31日,又授予其“一种橡胶充气芯膜”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267060.X。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一种橡胶充气芯模,结构包括有:由橡胶布料制成的柱形充气园筒,其两端密封,且其中一端的密封面上固定有充气阀门,其特征为所述的柱形充气园筒两端的密封端盖为带有边圈的齐头端盖”。
之后,曹某某、曹铁旺在市场上发现,杜某某开办的衡水市桃城区万宝桥隧工程橡胶厂也生产销售一种橡胶充气芯模产品,并认为该产品与自己的专利相同,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2003年10月21日,曹某某、曹铁旺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杜某某、衡水市桃城区万宝桥隧工程橡胶厂,称被告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和销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橡胶充气芯模专利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由于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橡胶芯模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其合法的专利权应予保护。被告杜某某的涉案产品与曹某某、曹铁旺的专利独立权利进行比对,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下列相同点:均为橡胶布料制成的柱形充气园筒、两端密封、其中一端密封面上固定有充气阀门、密封端盖为带有边圈的齐头端盖。涉案产品与二原告的涉案专利的附属权利进行比对,两者存在下列相同点,即端盖的内壁为弧状。通过比对被告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二原告独立权利要求和附属权利要求基本相同,落入了原告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的产品侵犯二原告专利权成立。因此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某某系衡水市桃城区万宝桥隧工程橡胶厂业主,两者应认定为同一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向杜某某主张权利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杜某某停止生产原告的橡胶充气芯膜专利产品;被告杜某某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案件受理费3015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书记员: 张晓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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