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4民初545号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山东省临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兵,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枫,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众城嘉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宇斌,该公司经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刁云龙、秦皇岛市北戴河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众城嘉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众城嘉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众城嘉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么伟利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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