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袁宝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曹志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方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曹逸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曹志豪(系被告曹逸晨的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治国,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曹某某、曹某某诉被告奚某某、曹某某、袁宝娣、曹志豪、方琴、曹逸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曹某某、曹某某诉被告奚某某、曹某某、袁宝娣、曹志豪、方琴、曹逸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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