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固安县。委托代理人:樊丙辉,河北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委托代理人:蒋雅涛,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金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自愿给付曹金某劳务费损失108000元,于2018年8月10日前履行,张某同意由曹金某自固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2财保18号所保全的案件款中支取上述108000元。二、原告曹金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8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强
书记员:刘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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