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国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上海国财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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