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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宣化县顾家营镇站。
法定代表人陆金峰,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宏钟,怀来县沙城镇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是要求被上诉人到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而不是以被上诉人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争议,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另,原审法院裁定由上诉人曹某某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但并不影响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退还上诉人曹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进 审判员 牟 键 审判员 韩建新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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