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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陈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陈某
张某某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给二被告陈某、张某某的购房款及其他财产,限额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原告曹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枝政林证字(2012)第某某某号林权证,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曹某某、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曹某某、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为曹某某,面积100亩;
二、查封、冻结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给二被告陈某、张某某的购房款及其他财产,限额2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原告曹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枝政林证字(2012)第某某某号林权证,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曹某某、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曹某某、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为曹某某,面积100亩;
二、查封、冻结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给二被告陈某、张某某的购房款及其他财产,限额200万元。

审判长: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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