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高中文化,现住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锋,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禄某某刺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被告: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曹某某诉称,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360万元借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2日至偿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张XX系朋友关系,河北禄某某刺无纺布有限公司是张XX开办的独资公司,张XX经常以被告河北禄某某刺无纺布有限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其中2015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5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16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16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均按张XX要求将上述410万元汇入河北禄某某刺无纺布有限公司账户。2016年4月1日二被告还款50万元,至今尚欠360万元。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上列诉请。张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XX户籍地为河北省固安县,张XX经常往返于固安县和巨鹿县之间,未在巨鹿县长期居住,巨鹿县不是张XX的经常居住地,张XX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固安县,本案应由固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河北禄某某刺无纺布有限公司、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XX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固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的另一被告河北禄某某刺无纺布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巨鹿县,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巨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张XX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XX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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