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只收取人民币366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闫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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