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某、丁某与上海金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涛,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丁某与被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某、丁某负担。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