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涛,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丁某与被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某、丁某负担。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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